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优良学术氛围,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所有教职工以及以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者。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主要包括剽窃行为,抄袭行为,伪造行为,不当署名行为,一稿多投行为,泄密行为和包庇行为等。

第四条 将他人(含合作者)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五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第六条 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伪造学历、学术成果的;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是伪造行为。

第七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不按实际贡献大小随便更改署名顺序的,是不当署名行为。

第八条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版部门以求发表的,是一稿多投行为。

第九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是泄密行为。

第十条 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十一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十二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院学术委员会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三名或以上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到相关院系或部门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5个工作日内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不少于半数委员)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十六条 由院学术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正式立案后,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师生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八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调查小组的书面调查结果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院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中,应充分听取相关院系或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听取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

院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议。

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通过的调查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并由后者在14日内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第四章  处理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院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院长办公会在30日内对案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经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院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举报人,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机制》由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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